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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开办单位共同委托的代理代或者指定的代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
(四)全体出资人的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的,还须提交投资各方的共协议书。
已设立的企业依照本规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向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经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有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呈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的审查报告;
(三)其他文件。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名称、文字、了母、数字:
(一)国际组织名称;
(二)政党、宗教组织名称;
(三)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四)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误用、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有限公司还应当提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结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儿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登记审批程序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有关代表签字备案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四)有企业名称,设立股东会,建立符合股份合作制企业适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被委托办理登记注册人应于第一次股东会召会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指新表;
(二)企业章程;
(三)第一次股东会(或股东代表会)决议;
(四)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
(六)股东资格证件(复印件);
(七)经营场所(或住所)的证明;
(八)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是企业行为规范的文件,对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企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设立方式,注册资本总额;
(四)股东有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五)股权设置及股份管理办法;
(六)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七)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十)企业终止事由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十一)章程修订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投资个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依据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及方式。
外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互签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表;
2、由市政府签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3、审批机关对章程的批复;
4、章程;
5、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外方合法开业证明;
7、外方银行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成员名单;
9、外方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委派书及其身份证明;
10、经营场地证明、产权证复印件、租约。
办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表;
2、由市政府签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3、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的批复;
4、合同及附件;
5、章程;
6、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7、中方执照、需原登记机关盖章;
8、外方合法开业证明;
9、中方资信证明;
10、方外银行资信证明;
11、董事会成员名单;
12、外方董事会成员及副、副总经理委派书及其身份证明;
13、中方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委派书、个人简历、身份证明;
14、经营场地证明、产权证复印件、租约。
东湖国税分局办税程序指南
一、办理税务登记: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三份(到税务机关领取)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份(副本复印件)
3、企业代码证书二份(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新办待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审批表二份(开发区五楼企管处领办)
6、公司设立的章程,合同及验资证明的复印件
7、公司银行开户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通知书
二、纳税申报及报送资料: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次月,必须在以下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进行纳税申报。
1、增值税:每月10号(含)以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资料:(1-5月)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
b、普通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c、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1-10月)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般纳税人)
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c、发票领用月报表
d、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暂待抵扣、不申报抵扣明细表
e、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f、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g、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
h、纳税相关资料
2、消费税:每月10号(含)以前
申报资料:a、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b、金银首饰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c、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3、金融保险营业税:银行为季度终了后10日内;
其他金融及保险业为月度终了后10日内
申报材料:a、营业纳税申报表
b、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4、住房公积金:每月10号(含)以前
申报资料:住房公积金申报表
5、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每月7号(含)以前
申报资料: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6、所得税季报: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
所得税年报: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
申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b、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c、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7、外资企业所得税季报: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
外资企业所得税年报: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申报
申报资料: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b、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
c、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d、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三、普通发票领购:
1、办理税务登记后,首次领购普通发票;
(1)书面申请
(2)征收所所长核定发票种类和数量并输机
(3)发票窗口购买普通发票购买簿
2、日常购买普通发票:
(1)在发票窗口领取(发票领购单),填写购买种类、数量
(2)企业将上次领购的旧发票交稽查员验旧购新
(3)稽查员签字
3、变更发票种类、数量
(1)变更发票种类申请
(2)征收所所长重新核定发票种类、数量
(3)填写领购单购买发票
四、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
1、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申请进入考察期:
(1)书面申请
(2)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考察表,填写一工三份
(3)稽查所所长签字
(4)综合业务科科长签字后进入考察期
2、考察期达到规定销售额后,可申请转为临时一般纳税人:
(1)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填写一式三份
(2)申请表中填写考察期间已申报的销售额和已缴纳的税款,交综合业务科核实
(3)综合业务科、稽查所派人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4)考察合格者,参加税收财务知识考试
(5)考试合格者,稽查所所长、综合业务科科长在申请表上签字后转为临时一般纳税人
注:考察期达到规定销售额,未交足税款的,不能转为临时一般纳税人。
五、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
1、临时一般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满一年月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2、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一式三份;
3、交综合业务科核实;
4、稽查所所长、综合业务科科长签字转正。未达标准的取消资格。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1、临时一般纳税人首次购票:
(1)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
(2)稽查所所长审核签字;
(3)综合业务科科长核定发票种类、数量,输机;
(4)企业凭《申请书》到发票窗口购买《专票领购簿》;
注:企业每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带条章,专用发票盖章后方可出门。
2、日常购买发票
(1)在发票窗口领取(发票领购单),填写购买发票种类、数量;
(2)企业将上次用完的发票交稽查员审验;
(3)稽查员、稽查所所长签字后,方可购买。
3、变更发票种类、数量:
(1)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
(2)稽查所所长审核签字;
(3)综合业务科科长重新核定发票种类、数量;
注:购买十万元版(含)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综合业务科申请办理防伪税控手续。
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需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代开手续:
1、书面申请;
2、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代开申请表》,填写一式三份;
3、此笔经济业务的普通发票(发票联);
4、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
5、征收所所长初审签字;
6、综合业务科科长复审签字;
7、凭《申请表》在申报窗口办理代开手续;
八、变更登记
1、提出书面申请,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登记表》;
2、凡涉及企业法人、企业名称、企业代码变更,首先由稽查员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清结,出具书面报告并填写《变更登记表》;
3、其他方面的变更,直接由稽查员填写《变更登记表》;
4、办理上述手续后,带以下证件,在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二份(副本复印件);
(2)企业代码证书二份(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注册通知原件一份;
(5)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原件;
九、注销登记
1、纳税人向稽查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2、稽查员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清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清结审批表》;
3、纳税人携税务登记正副本、普票、专票领购簿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4、纳税人凭《税务清结审批表》办理保证金和其他预存款退款
十、停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1)提出停业申请,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停业登记表》,填写一式四份;
(2)稽查员对纳税人税务清结,填制《税务清结审批表》;
(3)综合业务科审批输机,《登记表》、《审批表》退纳税人一份;
(4)纳税人凭《审批表》在登记窗口办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购簿交税务登记窗口。
2、复业登记:
停业期满,纳税人持原《核准停业通知书》到税务登记窗口填制《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取原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
注:以上所有表单,均要盖公章或财务章
东湖地税分局办证须知
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执照后,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九条之规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国便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准备的有关资料:
一、独立核算企业:
1、税务登记表3份(到税务机关领取)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开发区综合大楼三楼技术监督局领办)
5、企业章程复印件2份
6、新办高新企业待批表2份(开发区综合大楼五楼企业管理处领办)
二、非独立核算企业:
1、税务登记表3份(到税务机关领取)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
本税务登记受理点工作内容:
一、咨询有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咨询有关税收政策
三、受理税务登记办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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