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予的吸收外商及华侨和台港澳投资者(以下以外商代称)投资的审批权限内,按产业政策和项目性质向各市、州人民政府下放外商投资的审批权。省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授予的权限办理审批工作。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审批部门: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省或市、州计划委员会审批;
属于技术改造项目的,由省或市、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二)审批权限:
凡属国家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地方能自行解决,外汇能自行平衡,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且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分别由市、州计委或经贸委审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襄樊新技术开发区等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可以审批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凡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属国家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地方不能自行解决,外汇不能自行平衡,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别由省计委和省经贸委审批或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三)审批程序:
原则上先批立项,再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属于国家鼓励类且外商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一次性审批。
对属于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且外商投资总额在3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报计委备案;属于技术改造项目的报经贸委备案。计委、经贸委收文后如有疑意,应在3日内通知有关项目单位。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申请书)和章程的审批
(一)审批部门
省或市、州外经贸部门。
(二)审批程序和权限
按审批权限、项目性质,由省计委和省经贸委审批或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合同(申请书)和章程的审批或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
按审批权限、项目性质,由市、州计委和经贸委审批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由市、州外经贸部门负责合同(申请书)和章程的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
在省的权限内依法审批的项目,外经贸部门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后7日内办复。
领取了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30天内凭批准证书及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
外商及华侨和台港澳投资者(以下以外商代称)在我省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为省及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名称申请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申请书)和章程及有关文件正式签字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后3日内办复。
二、注册登记
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7日内办复。
三、核发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从事业务活动,需要提交法人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副本。
四、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公告。公告内容为:企业名称、住所、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五、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住所、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合资伙伴、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资本增加或者减少的,应按规定报经原合同(申请书)和章程审批部门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和变更登记申请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六、延期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经原合同(申请书)和章程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七、终止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解散或中途歇业,应由企业董事会提出解散或终止申请,报原合同(申请书)和章程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门发布公告,撤销该企业的批准证书。企业办理税务、债务、财产清算完结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撤销册号,交还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八、吊销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投资各方应按其合同(申请书)和章程的规定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同时报告合同(申请书)和章程审批部门。凡不按合同规定出资的,视同企业自行解散,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满6个月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在1年以上的,视同歇业,由外经贸部门撤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收缴公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